1991年7月17日,我因误车住进重庆火车站附近一家旅馆。由于天气炎热,我到一家录像冷饮店消磨时光,回到旅店时已是深夜。朦胧中发现双人间里已有一人进入梦乡。我轻轻冲了个澡后赤裸着走向睡床。忽然灯亮了,原来床上是一位穿着内裤侧卧的女人,我赶紧用手蒙着下身说:“你跑到我房间里干什么?”而女人也惊叫:“你干什么?流氓,谁让你进来的?”争执招来了警察及保安人员。原来她应住317房间,服务员错把她领到我住的311室。但服务员不承认开错了门。警察见我们的情形,遂即认定我们一个是娼妓一个是嫖客,并把我们带到派出所。在担惊受怕中我们很快澄清了误解,我了解到女士叫王丽英,停薪留职外出打工,现回去准备与未婚夫完婚。
次日两位干警宣布每人罚款3000元,经我们不断求情,罚款数目下跌到800元,王丽英一横心交了罚款,而我身上只剩500多元,王丽英便毫不犹豫地借给我400元。